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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 • (3)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见附件K),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 (4)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见附件K)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替换原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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