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体用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及其它工艺性能,并能满足罐体的制造、检验及安全使用等基本要求。
罐体用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板时,应在制造前进行复验,复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应按批号抽取2张钢板进行夏比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的规定选取,且应不大于-20℃,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 150的规定。奥氏体不锈钢可免做低温冲击试验;
当钢厂未提供经超声检测合格的钢板质量保证书时,制造厂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合格等级不低于JB/T 4730.3中规定的2级要求。
与介质接触的罐体材料不应与装运介质发生危险化学反应,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强度或形成危险化合物。
罐体用材料应与罐内装运介质相容,其腐蚀速率应不大于0.5mm/年,且满足罐车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种工作和环境条件。
对于GB 18564.1-2006装运附录A中介质的罐体,其材料可参考附录B选用。
标签: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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