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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仪器和量具均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验部件的技术要求相匹配,各类常用量具的测量误差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


2 检验时仪器,量具与被检验件的温度应致,允许偏差4℃。
3 加工厂的量检验部门必须产品各零部件的每通工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加工,并应建立完整的检验记录。
4 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如制造厂不具备检验手段,应由有关单位协防确定在其他相关部们检验,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期为半年的检验报告。
5 同一种检检项目有一种以上检验方法时,可任选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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