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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9的规定。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应不少于5根,其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不得投人批量生产,亦不得投入使用。 若检验判为不合格,可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次型式检验判为不合格。 逐批检验 1胶管产品须经生产单位质量檢验部门按逐批检验项目檢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入库。 2逐批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9的规定。 3检验样本在基数为不大于50根的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若所检的检验组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在所检的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允许针对不合格项在同批产品中按表9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样,再进行检验,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9的规定,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应拒绝该批产品出厂或入库。 5对于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应对该产品逐根返检或返工,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批的检验项目为逐批检验项目,样本大小按表9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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