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 碰撞试验台及分析记录仪组成。
碰撞试验台
由坠落引导装置、头型、头型固定架、球形接头、砧、砧座、释放系统及座基等部件组成。
头盔样品试验前处理
头盔样品必须按照头盔试验前处理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试验。 每顶头盔样品选一项处理。
高温或低温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在 5 min 内完成一处试验; 第二处试验, 应将头盔样品放回保温箱中再处理 20 min 以上, 方可进行试验。 水浸处理后的头盔样品, 应淋干 20 min 后进行试验。
试验区与碰撞点
试验区
A 类: 试验区即图中的 AA ′ 线以上部分(见图 5 保护区及试验区、表 2 不同规格尺寸的头型保护和试验范围)。
B 类: 试验区即图中的试验线以上部分(见图 5 保护区及试验区、 表 2 不同 规格尺寸的头型保护和试验范围)。
碰撞点
a )A 类头盔的试验区即图 5 中的 AA ′ 线以上范围, 在试验区内 选取 4 个碰撞部位, 每个部位进行连续 2 次相同的冲击, 其中 2 个部位使用平砧, 另 外 2 个使用半球砧, 相邻的两个冲击点相距是头盔的周长的 1 / 5 以上。
试验条件;
b )B 类头盔的试验区即图 5 中的试验线以上范围, 在试验区内 选取 3 个碰撞部位, 且相邻的两个冲击点相距是头盔的周长的 1 / 4 以上。
注: 冲击点与砧相切的平面为水平面。
试验步骤
1
校准碰撞试验装置: 调整碰撞试验台头型落高(落高系头型碰撞点至砧碰撞面之间 垂距), 使之与标准试块碰撞。 加速度峰值必须达到 400 g , 相同 条件下连续三次碰撞, 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于 3% , 200 g 的作用时间偏差不大于 0.1 ms , 试验前及试验后各进行一次校准, 如试验后加速度峰值和 200 g 作用时间超出 上述要求, 则认为试验结果无效。
2
将经过环境处理后的头盔佩戴于相应规格的试验头型上, 要求试件的前沿平面与人头模型的参照平面一致, 系紧系带, 按照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条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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