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大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²;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²,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的亮度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激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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